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選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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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選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選上易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