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七六號
聲請人嘉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房憲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