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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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53號
原告 許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據被繼承人 許甲允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並按原告主張分得全部遺產等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760元(計算式:610,610元+41,1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