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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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20號
聲明人 吳筱萱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吳千秋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路0段000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子輩繼承人。被繼承人吳千秋於114年10月14日死亡,聲明人於114年11月28日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千秋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千秋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