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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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告 黃正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被告 黃正芬

黃正大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9萬3,4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4,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品瑄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不動產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原告權利價值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86.72

2分之1

本院依職權調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為13萬3,156元/㎡,是左列不動產標的價額為577萬3,644元(計算式:13萬3,156元/㎡×86.72㎡×應有部分1/2=577萬3,644元)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59

8分之1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63.7

2分之1

本院依職權調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為26萬1,218元/㎡,是左列不動產標的價額為831萬9,793元(計算式:26萬1,218元/㎡×63.7㎡×應有部分1/2=831萬9,793元)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89

6分之1

總計

1,409萬3,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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