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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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訴人 黄加載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陳翊芳

許珍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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