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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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訴人 黄加載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陳翊芳
許珍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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