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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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 呂明茂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 律師被告 謝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宣判,然本件辯論終結時被告並未出庭,經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獲准,今被告傳真診斷證明書到院主張本件辯論終結之日(113年9月26日)在台大醫院住院,爰認需時查詢核實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可一造辯論判決之必要,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喬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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