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小蘭選任辯護人巫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27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系爭帳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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