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7號聲請人 游玉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玉緒 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處分,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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