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陳燕珊 被告 馮明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9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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