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於民國101年8月20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 許炳昌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
  字第1230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
  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
  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即被告許炳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揆諸上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9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用1,1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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