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8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 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哲韋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153元,應徵裁判
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6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