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陳德健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士簡字第4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
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開關於上訴之規定。
二、查本件刑事簡易判決於民國101年9月20日送達上訴人陳德健
之住所地台北市○○區○○路2段318號6樓,經其受僱人(
管理員)受領,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是上訴人如對上
開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自101年9月20日起算10
日,應於101年9月30日屆滿,屆滿日適為例假日,上訴人至
遲應於101年10月1日晚間12時前提起本件上訴,始屬合法。
然其竟延至101年10月11日下午始行上訴,此有上訴狀所蓋
本院收狀章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