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卉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富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1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