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9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高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
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瓊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