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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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丁○○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吳瑞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肆萬零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丁○○以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叁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台幣肆萬零伍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乙○○以新台幣肆萬零叁佰捌拾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於假執行實施前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十一萬四千四百一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
原告乙○○新臺幣十九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中市○○路由重慶路往成都路方向行駛
,途經台中市○○路與寧夏東六街口前一百公尺處之外側快車道路邊停車,欲開
啟車門前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快車道不得臨時停車;又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
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朗,傍晚暮光,路面乾燥、無缺
陷及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其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不得
臨時停車及讓其車後其他車輛先行,猶貿然臨時停車並向外開啟車門,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