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一一號
原 告 丙○○即瑞鴻電機企業社
被 告 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貳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間與原告簽訂機電保養合約書,自八十八年
九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由原告負責保養被告之發電機、消防設
備及水電工程等設備,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原告均依約按期實施保
養及維修,詎被告竟不依約給付該保養及維修費用,計積欠原告八十九年二月至
同年八月之保養維修費計二萬四千三百元,遲未給付。經原告迭次催告,被告均
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