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參仟零伍拾貳元自民
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息加
計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申
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向原告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又雙方約定被告應於
原告寄送之繳款單所規定日期繳付帳款(本件為每月二十日繳款),被告並得選
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每月最低付款額為信用額度內消費(含預借現金)金
額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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