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3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 告 劉黃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十二時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於庭後收到被
告具狀因病請假而再開辯論,被告如仍無法到庭,請委任訴訟代
理人到庭,如有答辯請提前具狀表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