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2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益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梓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