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柯伯翰
被 告 羅文彥
東森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其訴之
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羅文彥應給付原告1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
項係請求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萬元;另
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上列被告將錄有原告影像及聲音之電磁記
錄(怪鄰半夜狂按門鈴/單親媽媽嚇壞喊救命/東森新聞)之影片
及相關文字全數刪除,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再予傳播或散布。依原
告上開之主張,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此部
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另訴
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之請求,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此部分應徵收裁
判費3,000元。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
產權之請求,裁判費分別徵收,以上合計,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