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呂朝榮
原告與被告 許文三 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