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豐智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6735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110年度豐智簡字第5號),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冠宇經檢察官以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
2條之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
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被告與告訴人得
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於民國109年11月4日、110年1月26
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0年1月26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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