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