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46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吳唐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