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
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