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勞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94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93年11月02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擔
任工程師職務,每月工資為6萬元,被告公司自94年3月起即
未發工資,且無正當理由於同年4月13日將其解雇,爰請求
被告應給付94年3月工資6萬元、同年4月3日至同年月12日工
資2萬元、同年月13日至同年9月22日工資32萬元及資遣費5
萬5千元,共計45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原告並非伊員工,原告係受雇於訴外人乙○○,
原告向伊請求工資及資遣費等費用,顯非適法。爰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件之爭點:原告是否受雇於被告。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係受雇於訴外人乙○○之事實,業據證人乙○○結證
明確。
(二)原告自陳,其擔任工程師職務前,除與訴外人乙○○洽談
外,並不曾與被告公司任何部門之主管或工作人員洽談任
職、給薪等事宜;且原告未取得94年3月間薪資初始,亦
係向訴外人乙○○請求支付,足見原告主觀上亦認其係受
雇於乙○○而非被告公司,亦即民事勞雇關係應係存在原
告與乙○○間,尚難認兩造間有雇用關係。
(三)至原告雖以其勞工保險係經由被告公司投保乙節,經查,
原告固係被告公司經由被告公司投保勞工保險,但投保勞
工保險之法律關係,與民事上雇用關係是否存在,並無必
然關係,尚不能僅因勞工保險投保之情事即推認兩造間有
勞雇關係。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公司員工乙節,並未據原告舉
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兩造間有勞雇關係存在;兩造間既無勞
雇關係存在,則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款項,依
法即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條8,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 許兆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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