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26號原告ColldefornsGraciaAlberto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夏爾國際語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昭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514,500元之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