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蕭春蘭 被告 吳羿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8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羿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羿賢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詐欺原告蕭春蘭部分犯行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判決就被訴詐欺原告蕭春蘭部分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納裁判費,本案並不生訴訟費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張凱鑫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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