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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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4,41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