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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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33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艾壇趙菠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趙艾壇即趙菠育原位於臺中市大肚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大肚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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