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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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7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秉痒凱強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6,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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