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昭錦 被上訴人東亞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上訴人因自訴甲○○等偽造文書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十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甲○○、乙○○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雖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但經本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則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就被上訴人等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之上訴,依前開說明,自非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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