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四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偽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