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毒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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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毒抗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二八四號孝股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七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有在吃減肥藥,而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在KTV被警察臨檢時,因出入之人很多,若是喝到別人的飲料,或有居心不良的人放藥在飲料中,均有可能驗出MDMA、MDA陽性反應,抗告人確無施用該毒品之情事,爰提起本件抗告,求為撤銷原裁定,而為適當的裁定云云。
二、查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九時十五許以前,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MD
MA、MDA,為警於同月上午九時十五分許,在嘉義市○○路○○○號「全櫃KTV」內查獲,並採集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其排放之尿液經檢驗後呈第二級毒品MDMA、MDA陽性反應,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各一紙附於警卷可稽。
三、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但查本件抗告人尿液經送檢驗,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做確認,呈MDMA、MDA陽性反應,有前開尿液檢驗成續書附卷可稽。又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gaschro-matography/massspectrometry)乃目前就藥物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時所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因此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之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被告雖辯稱【曾服用減肥藥,或誤用他人摻有上開成分之飲料,或為有心之人將該藥物摻入飲料內,供其飲用】云云。但就其究服用何種成分之減肥藥,或有無誤食之情事,均未見被告提供確實之証據供本院查証;況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當日係警員臨檢而查獲本件,而警員臨檢又非每日之勤務,衡情他人實無必要陷害被告,而將藥物摻入飲料內,供被告飲用,被告所辯【誤喝他人摻有該成分之飲料,或為人陷害】,實難想像,所辯自無足採。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從而原審以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事證明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