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