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移除設定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准予移除設定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