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㈠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最近四個月內收入之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
摺影本)到院,若無前述資料,亦應出具收入切結書向本院陳報。
㈢提出聲請人配偶二年內收入狀況明細及證明文件(如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或薪轉存摺)到院。
㈣提出聲請人配偶最新財產歸戶資料清單。
㈤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任意性保險,並提出證明文件。
㈥95年成立協商時之收入狀況及還款來源。
㈦說明聲請人所謂之「契約工」是否有固定上班時間或固定工時。
㈨聲請人應試擬還款計劃內容,供本院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