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丙○○
甲○○
乙○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查上訴人丙○○業於94年10月14日、上訴人甲○○於94年10月17日、上訴人乙○於94年94年10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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