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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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三八八號
上訴人乙○○
甲○○己○○丁○○戊○○丙○○庚○○壬○○○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被上訴人辛○○住訴訟代理人 阮世賢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九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土地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二九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黃國川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