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五七四號
上訴人地○○
壬○○癸○○庚○○亥○○辰○○丁○○午○○
卯○戊○○子○○巳○○丑○○丙○○○甲○○宇○○○寅○○天○○己○○申○○辛○○酉○○未○○○
戌○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因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五七四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仟叁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叁萬玖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