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4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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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七六號
聲請人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五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電帝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叁萬捌仟壹佰叁拾│AA七三一二四七││││司台北分公司 曾慶堂 │行││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