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泰正 相對人茂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茂生 相對人 王莉香
林佩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一三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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