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31號原告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許惠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原告「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於裁定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本院收文為同年月23日)具狀陳明其名義應為「吳江凱明塑膠有限公司」而非原載之「吳江凱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致本院於同年月19日所為之上開裁定原、正本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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