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91號原告 曹昌順 被告 姚昱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