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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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玔容 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親 蔡榮發 、母親 楊采紋 之扶養費用?其他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聲請人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若干?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蔡榮發、楊采紋等3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陳明其種類與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民國100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