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090號聲請人 林湘詒 法定代理人 林基雄 聲請人 林芳羽 法定代理人 林可榮
林蕙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 林可欣 於民國101年5月7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又聲請人林湘詒、林芳羽為被繼承人之姪女,均非法定繼承人,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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