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55號
聲請人 林照純
2樓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後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受監護宣告之人 林照容 與監護人即聲請人間有何利益衝突,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必要之原因及事實。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照容親屬之同意書。
三、被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