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814號聲請人 游碧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游連盛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以明渠等間有繼承關係)。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