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71號原告 李勝濬
4樓被告 陳清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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